闽粮行〔2018〕14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和质量会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5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测对象
2018年当地农户新收获的早籼稻谷和中晚籼稻谷。
二、专项监测样品分配
以村为单位,按附件1所列的自然村扦取稻谷样品,共245份样品。请各设区市粮食局在粮食收获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扦样工作。
三、样品编号
样品的编号登记应按照以下原则:市级代码+县级代码+乡(镇)级代码+村级代码,具体可登录便民网(http://xingzhengquhua.51240.com)查找后进行填写。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一)检测项目
重金属:铅、镉、铬、总汞和无机砷五项指标。
(二)检验方法
铅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0)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铬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总汞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7-2014)规定的第一篇第一法检验;
无机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规定的第二篇第一法检验。
五、工作要求
(一)专项监测样品为农户样品。扦样工作由各设区市粮食局组织,扦样应由粮食质检机构熟悉质量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扦样时按附件1所列的自然村进行扦样,选择该村某农户一块面积为一亩以上的责任田作为抽样对象,均匀选定扦样点,至少5个点以上(其中四周各1个点,中部1个点)。扦样必须到农户所耕作田地上,在农户未收割或正在收割时进行采集样品,并按附件2要求,标注好该耕地的地理位置、经纬度等采样信息,确保样品信息准确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样品一式两份,每份样品不少于1千克,一份检验,一份备存。
(二)扦样人员应对扦取的样品进行必要的整理,清除杂质,对水分过高的样品,应及时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样品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不发生变化。
(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人员、仪器、试剂、场地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符合,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承检机构要如实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检验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要加强全省采样和检验工作的技术指导。
(五)请省粮油质量监测所于10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完成早籼稻谷和中晚籼稻谷抽检工作,并于抽检完成后次日分别将检测结果及分析材料汇总后报送至省局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
(1)福建省粮食局 谢建斌
电话:0591-87602242
(2)福建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郑静婧
电话:0591-83711827
单位地址:福州市福飞北路390号
邮政编码:350012
附件:1.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样品分配表
2.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专项监测采样信息表
3.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专项监测采样信息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