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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J00213-2500-2019-00031
  • 发布机构:福建省粮储局
  • 发布日期:2019-04-08
  • 目录名称:工作动态
  • 文号备注:闽粮行〔2019〕60号
  • 内容概述: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8 08:41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闽粮行〔20196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检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2019年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工作,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储粮集团福建公司联合制定《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经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48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有关部门印发的《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方法》要求,以及《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清查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

(一)扦样与检验工作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扦样人员从库存质量检查人员库、设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检验人员和相关企业质检人员中抽取。样品检验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的方式。检验任务由纳入我省《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中的检验机构承担。具体扦样人员的选派和检验任务分配由省粮油质量监测所(以下省监测所统筹安排。

(二)样品编号规则编写规则为:“SQC+35+设区市(行政代码)+小组编号+4位数字”,行政代码:莆田350300、三明350400、泉州350500、漳州350600、南平350700、龙岩350800、宁德350900、平潭350128。如:福建泉州市第一组抽取第1样品的样品编号:SQC350500010001。

(三)扦样分组本次大清查扦样共分7个组,分别是莆田组(负责泉州市)、泉州组(负责漳州市)、漳州组(负责龙岩市)、龙岩组(负责三明市)、三明组(负责南平市)、南平组(负责宁德市)宁德组(负责莆田市和平潭实验区)。每组4名扦样人员和1名驾驶人员。扦样人员分组及各组联系人安排由省监测所另行通知。

扦样人员要严格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方法、要求、程序扦取样品,准确、详细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扦样点位置准确、所扦样品真实,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

本次大清查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

(四)扦样库点与时间安排。具体扦样库点从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中确定。

扦样时间:2019年4月15日至24日,共10天

(五)扦样器材的准备。各扦样组应准备好扦样所需的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便携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样品袋等,确保规范扦样;做好租用质量扦样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制定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不扦样情形。福州和厦门两市在2018年大清查试点中已经扦样检验的粮食,不再进行扦样检验;新收购入库经有资质的粮食专业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且在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的结果为准,承储企业应将验收结果及检验报告报当地设区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清查办)备案;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之后形成的新货位,不进行扦样。

(七)责任任务分工

1.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清查办要在扦样开始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名录发放至各扦样组;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扦样样品袋的印制应符合信息化工作要求。

2.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

3.承检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相关资料录入要求以及软件的使用方法。

4.省监测所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清查办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清查内容

本次大清查对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检验。企业派人协助扦样。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本次大清查检验项目主要检测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重金属和真菌毒素。具体项目按照检验结果表所列的检验项目执行。食安样品按照稻谷、小麦、大豆样品总数份数的10%左右进行检测,具体由省级清查办确定。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省监测所承担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

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不列入本次大清查质量检查的范围。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委托省监测所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省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省监测所要根据省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扦样与送样

(一)样品扦取。要科学使用扦样工具,逐层逐点扦样,底层扦样点必须打到粮食货位底部,确认是否有铺垫稻壳、秸秆、筛下物等杂质掩盖亏库;扦样人员要按照本次大清查的扦样规则,视具体情况避开常规扦样点,严防被查企业预埋样品;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视线,防止被查企业偷换样品;在扦样时,还要密切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霉变质等异常情况;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并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处置。

扦样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扦样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1)对于粮食数量不超过8000吨的货位,每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2)对于个别罩棚仓、简易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例如某个货位粮食数量为12000吨,应以每4000吨粮食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样,该货位共扦取3个检验样品)。

3)对于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原则上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每仓扦取一个检验样品。散装粮扦样划分扦样区域时,各区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扦样区域过于狭长。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

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米”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米,最大位移不超过5米,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米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出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由市级清查办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扦样的,应请示省级清查办确认。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以及新收购入库已验收合格的粮食货位,要对情况整理汇总,按要求填写《未扦样货位统计表》一式两份,经扦样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清查办,以便安排补扦或核对。已完成交易但还未出库的,不安排扦样。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原则上样品一式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对于安排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样品,应增加两份(均送省监测所检验和备检),即一式4份。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我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或“食安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测所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

5.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清查办”)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登统和汇总分析,一份交省级清查办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对于安排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应增加一份,随样品送省监测所。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清查办,一份交省级清查办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省级清查办发放的企业名录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0年6月底。

(二)样品传递与汇总。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市级清查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清查办;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和汇总后的《样品登统表》及时转送至指定的承检机构。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样品所在地市级清查办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19年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清查办。

五、检验与判定

监测所应从我省《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检验机构名录》中根据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方式。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霉变粒(仅限于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和不完善粒,按省储局、中储粮集团福建分公司提供的安全储存标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2019年1月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与判定。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任务由省监测所承担。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以原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25日前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019年6月30日。

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清查办,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清查办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清查办统一反馈到市级清查办,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清查办可抽取一定数量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部际清查办视情况抽取部分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

承储企业要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以及福州与厦门两市未扦样粮食的自行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表》填报,逐货位登统相关信息和检验结果,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市级清查办,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按照省级清查办规定的时限和渠道,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省级清查办,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清查办。

市级清查办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含企业自行报送的新粮验收数据)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清查办,并分别反馈相关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省监测所负责将所检样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按规定渠道报送至省级清查办,省级清查办安排专人对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检验判定结果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

七、工作要求

(一)市级清查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市级清查办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

(四)扦样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扦样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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