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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J00213-2500-2021-00015
  • 发布机构:福建省粮储局
  • 发布日期:2021-03-19
  • 目录名称:工作动态
  • 文号备注:闽粮执法〔2021〕34号
  • 内容概述:行政执法资格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报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3 10:36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闽粮执法〔202134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持续加强粮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28号)精神,现将报名参加本年度行政执法资格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粮储系统从事或拟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工作,在岗在职且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二、考试范围

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其中: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按省司法厅或各地司法局明确的考试范围执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基础业务理论知识。

三、报名原则

省局机关拟申请行政执法证人员,报名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年度省直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市级及以下机关拟申请行政执法证人员,报名参加属地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四、组织方式

(一)综合法律知识

各地粮储系统拟报考人员按照当地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安排,统一报名参加当地司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省局机关拟报考人员,以处室为单位将名单于3月30日前汇总至执法督查处(法规处),届时统一组织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二)专业法律知识

各地可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考试,也可经各地司法部门同意后单独组织考试。省局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局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卷。省局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站位。原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将在2021年底前失效并停止使用。司法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是各级粮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唯一有效身份证明。要把组织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取得行政执法证人数将作为年度责任制考核中关于粮食执法力量的评分依据,并加大分值比重。要站在加强全省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建设、提升执法监管队伍素质、落实监管责任的高度,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要在《粮食监督检查证》年内失效并停止使用前,确保所有执法人员能够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市(县、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不得少于2人。

二要广泛动员。要着眼粮储系统执法队伍建设需求,动员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在确保现有执法人员参加外,还要有执法队伍后备力量,尽可能多组织人员参加报名考试。省局机关无特殊情况,应全部报名参加。

三要主动衔接。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机构应当在2021年5月至10月至少组织一场考试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各地粮储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司法部门沟通衔接,确保报名参考工作组织有序。一方面要按时组织人员报名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另一方面要沟通衔接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事宜,如需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的,请于4月30日前函告省局。

各地报考情况,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局执法督查处。

联系人:杨荣华,87543570,19959367603

        邱秀秀,87543612,18650997278

附件: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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