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7-09 17:41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大  中   阅读:{{pvCount}}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建设,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的领导和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所属各级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机关党委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实施机关“1263”党建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党组织,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班子配备

第四条  机关(含所属单位)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要设立机关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也可以设立机关党委;党员人数300人以上且所属基层单位有条件设立党委的,可设立直属机关党委。设立机关党委(含直属机关党委,下同)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同时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具体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直机关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9人(设立直属机关党委的可增设委员2人),其中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党龄一般不低于3年,在职工作人员的委员年龄一般能任满一届。

  机关党委应按期换届。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委员、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委员在任期内出缺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任免的,应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

第六条  选优配强机关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机关党委书记原则上应由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主管、分管或协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规格和条件配备,副书记按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或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机关纪委书记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由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专任。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机关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为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同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的纪律,关心关爱党员,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机关党员进行监督,督促他们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九)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机关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党委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及本级组织的决议;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关党的工作规划;深入所属基层党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动工作;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及时向机关党委传达党组(党委)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方面为机关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召集党委会,安排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入所属基层党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工作;列席党组(党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发挥作用;了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以及对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工作部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向党组(党委)汇报;经常与委员保持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条  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召集纪委委员会议,研究安排纪检工作。2.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纪检工作年度计划。3.深入基层调研,及时提出加强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认真受理、处理与纪检有关的来信来访。5.加强纪委班子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工作水平。6.完成上级纪检机关和机关党委交办的工作,及时向上级纪委(纪工委)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党委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是:组织学习;总结、安排工作;审批直属党组织的设置,任免直属党组织负责人;研究审批发展党员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每半年至少向党组(党委)报告工作一次,每年至少向省直机关工委报告工作一次,如遇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把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对党员干部中的重要思想动态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帮助、教育引导,并及时向党组(党委)和省直机关工委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听取支部工作汇报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支部书记工作汇报会,了解情况,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委员挂钩联系支部制度。每个机关党委委员要分工联系基层支部,加强对支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十五条  工青妇组织工作会议制度。机关党委要定期召开工青妇组织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关系,指导和支持他们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群众作用。

    第十六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贯彻“四下基层”工作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落实“一线工作法”,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到村居、学校、企业或行政服务中心等为民服务一线,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活动,参与服务群众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抓好党员的学习培训。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人均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均不少于90学时(专题讲座按半天4学时折算)。建立健全党内集中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定期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作为考核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实效性,完善党内生活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

  第十九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党员患病住院、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生活遇到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等情况时,组织人员走访慰问。

第二十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批手续,保证党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从高知识群体、优秀青年干部和一线岗位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力度。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第六章  基层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推进机关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做到:

  (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落实好机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建立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二)推行党务公开。明确公开的内容,把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机关党委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以及日常党务工作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规范公开的程序,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发挥公开的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以党务公开带动政务公开。

(三)完善选举制度。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实行由党组织推荐、党员群众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通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副书记,构建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认真安排组织生活会,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半年在党内通报一次。对多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按党的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二)配合干部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协助党组(党委)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及时汇报;会后,督促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如实将会议以及整改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督促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党组(党委)和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业务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及关系机关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等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经常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处理,并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党组(党委)。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七)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他们行使监督权利,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支持机关纪委履行职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和目标要求,针对机关工作人员实际,切实有效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自觉践行福建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意识、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反映时代要求、体现机关特色的公民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三)经常深入基层工作人员中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积极做好解疑释惑、提高认识、凝聚人心的工作,及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以人为本,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工作实效。

第二十五条 扎实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活跃机关文化。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机关党组织与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组织结对共建,推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动。经常开展积极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机关文化生活,努力营造具有本部门本单位特色的机关文化氛围。

   

第八章  创先争优

    第二十六条  坚持把创先争优作为加强机关党建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按照先进基层党组织“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和优秀共产党员“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要求,深入开展具有本部门本单位特色的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创先争优。把服务作为基层党组织的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着力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广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帮扶、一站式服务等做法,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不断强化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功能,使服务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鲜明主题。

第二十八条  构建创先争优常态、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创先争优经验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有效做法制度化、管用经验长效化。全面实施机关“1263”党建工作机制,即实现机关党建“走前头”一个目标,落实“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抓好“一岗双责”、促进履职、思想作风、党内监督、文明和谐、基层组织六个重点,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联创。

第二十九条  选树和学习身边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省直机关工委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两次,并给予奖励。

   

第九章 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选拔和配备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 

第三十一条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配备,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较多的或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较少的一般按不少于2人的标准配备。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三条  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定期参加省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培训班。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加强对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每两年至少轮训一次,特别要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党务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党建工作研讨交流,组织学习考察,拓宽视野,提高能力。

第三十四条  增强专职党务工作队伍生机活力。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业务工作人员之间双向交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他专职党务干部连续任满5年应该交流,满8年必须交流。机关党委要协助干部人事部门向党组(党委)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方案,妥善解决职级待遇等实际问题。省直机关工委定期组织开展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党委班子成员要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做好党建工作所必需的各种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党建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党建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其他成员要主动作为,发挥作用,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第三十七条  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克服庸懒散拖、推诿扯皮等不良习气。大力提倡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好省直机关工委工作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八条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一)紧贴党组(党委)中心任务和机关业务工作抓党建,做到围绕中心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紧紧依靠党组(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组(党委)请示,机关党建年度工作部署要事先征得党组(党委)同意,省直机关工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组(党委)报告,主动争取党组(党委)的重视和支持。

(三)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坚持书记带头抓,专职副书记具体抓,委员分工抓落实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立机关党建目标管理和考评奖惩机制,保证党建工作任务落实。

(四)抓住主要矛盾开展工作。突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推进,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载体、新途径,以创新举措破解基层党建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

(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落在支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支部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加强工作检查和督促,夯实基层基础。

(六)注意总结、培养、宣传各类先进典型,表彰模范事迹,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机关党委日常活动经费从所在部门单位行政经费开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做好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党的组织关系直接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关党委建设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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