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7-09 17:40     字体显示:大  中   阅读:{{pvCount}}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实施机关“1263”党建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本处室各项工作完成。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支部应努力提高党支部建设科学化水平,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支部原则上应建在处室。机关处室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独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处室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7人,一般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机关基层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等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规定收缴和使用党费。

    (四)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监督他们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五)做好党员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领导所属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支持他们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充分发挥各条战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班子建设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处级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工作情况作为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支部班子要带头加强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要明确职责,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报告工作制度。坚持每年1次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原则上,不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至2次,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至2次,支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上党课每年不少于2次(含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党课)。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每一位党员都要主动汇报思想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终,党支部要结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党员标准,通过正面教育、自我教育、民主评议、组织考核,对党员的表现和作用作出评议,评选推荐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制度。做到“五必谈”:党员工作变动(退休)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通过谈话交心,加强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疏导不良情绪。党支部书记至少每半年与每位党员谈话一次,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制度。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内容、方式、范围、时限和责任等,做到党支部工作各项事宜,除有其他规定外,均应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有关事宜面向群众公开,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十九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贯彻“四下基层”工作要求,推行“一线工作法”,推动党员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党员到村居、学校、企业或行政服务中心等为民服务一线,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活动,参与服务群众工作。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抓好教育培训。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人均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人均不少于90学时(专题讲座按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管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在党员患病住院、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生活遇到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等情况时,应组织人员走访慰问。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员,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从严教育、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严肃工作纪律,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载体和方法,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调动积极因素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对本处室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引导他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福建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党支部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为主体,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党员干部要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注重以人格力量和模范行为对群众进行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群众中的思想难点作为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耐心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第八章  创先争优

第二十八条  紧密结合党支部实际,深化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具体条件。

(一)先进党支部的条件是“五个好”:

1.领导班子好。党支部书记熟悉支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方法,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热爱党务工作。 

 2.党员队伍好。党性强、素质高、能力强,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忠诚履职,为民尽责,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建立健全务实管用、切实可行的党支部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有效运行。党支部组织生活生动活泼、健康向上、和谐融洽。

4.工作业绩好。服务中心措施有力,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庸、懒、散、奢现象,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事迹突出。

5.群众反映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党支部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党员在群众中形象良好。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是“五带头”:

1.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有较强的运用理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是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2.带头争创佳绩。敢为人先,勤于奉献,勇于担当,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带头服务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扎实,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4.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加强廉政自我教育和防控,保持清正廉洁。

5.带头弘扬正气。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第三十条  细化具体要求。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创先争优,强化党支部服务功能,发挥党员服务作用。结合本支部实际将“五个好”、“五带头”标准具体化,务求切实可行,富有成效。

第三十一条  建立长效机制。每个党支部都应建立完善创先争优的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创活动,促进有效做法制度化、管用经验长效化。

       第三十二条   对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相关评选表彰,省直机关工委一般每五年开展两次相关评选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九章   加强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组(党委)成员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处室党支部书记工作汇报,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具体指导。机关基层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所在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条  机关党委要认真制定加强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对支部工作进行分解量化,定期组织自评和检查考评。建立机关党委委员挂钩联系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工作汇报会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支部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创设有效载体,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活跃支部工作;定期对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党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做好支部工作的能力。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要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支部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党支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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