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24-08-09 08:33

近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印发了《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仓规20241号,以下称《办法》),自2024年725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于201011月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提供了依据。十多年来,备案对象、备案内容、备案程序等陆续发生变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简化涉企备案程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设施备案工作,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修订过程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当前行业实际,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文件初稿。按照有关程序,经征求各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了《办法》审议稿完成了合法性审查。712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通过了《办法》审议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原《办法》共20条,修订后为18条。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备案内容、备案变更、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制定依据。增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依据。

(二)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食用油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

(三)部门职责。《办法》规定: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和监管工作。

(四)备案内容从有利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更大程度上精简和规范了办事流程。《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备案变更明确了备案变更的几种情形。《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粮油仓储单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区域的,须按照《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六)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以及《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逐级报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七)监督检查。明确了处罚部门,增加了处罚依据。《办法》规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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