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办财〔2012〕25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局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粮办财〔2012〕6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与当地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联系,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会处反馈。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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