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要求履行最高库存量要求?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23-12-04 16:13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 

  (二)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 

  (三)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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