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7〕253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拆迁收储部分乡镇旧粮站仓库的请示》(顺政综〔2017〕258号)收悉。鉴于你县部分乡镇粮站仓库建设年代久远,已达不到现代科学储粮条件要求和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以及你县所需标准化仓容已建设完成,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对元坑粮站办公楼1幢、仓库1座(建筑面积991平方米、仓容500吨),高阳粮站朱台仓库1座(建筑面积177平方米、仓容250吨),大历粮站洋后仓库2座(建筑面积1575平方米、仓容800吨)、秀吴仓库1座(建筑面积3150平方米、仓容750吨),仁寿粮站桥下仓库2座(建筑面积680平方米、仓容1000吨)进行拆迁,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县新建仓库的功能提升和智能化建设。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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