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8〕4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整体拆迁征收建瓯市水南粮库的请示》(瓯政〔2018〕3号)收悉。鉴于你市水南粮库建设年代久远,已不适应现代科学储粮要求和因棚户区及三旧改造项目规划需要,以及你市所需标准化仓容已建设完成,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市水南粮库整体拆迁征收,库区整体拆迁补偿款全额用于你县中心库续建项目。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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