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的依据和目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完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进一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2019年我省继续实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
2.今年我省稻谷的最低收购价
2019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9 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四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 2019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确定了2019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120元、中晚籼稻126元。
3.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标准
2019年,省级储备订单粮食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市、县(区)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直接补贴款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负担。
4.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
为扶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并发挥储备订单粮食作为省级储备轮换粮源的作用以及保证省级政府掌握一定的宏观调控粮源,2019年,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20万吨,安排在南平市收购12.7万吨、三明市收购6万吨、龙岩市收购1.3万吨,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含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在上述三个设区市直接收购。
各市、县(区)政府按照2019年稻谷储备轮换计划数量,下达本市、县(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沿海销区本地没有余粮或余粮不足的,可到省内产区积极开展订单收购或委托订单收购,大力推进省内粮食产销协作,积极支持省内产区发展粮食生产。
5.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
各市、县(区)政府在分解储备订单计划时,要根据乡镇、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余粮情况重点安排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将储备订单计划下达到非实际种粮农户手中,不得将储备订单计划下达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粮食安全生产禁止区或监测结果为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的地块。
储备订单计划的分解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落实到种粮主体,坚持张榜公布,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稻谷种植面积、储备订单任务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因受灾出现粮食减产或农户临时调整种植结构等情况,导致签约农户无法按合同交售订单粮食,如需对订单合同适当调整并重新签订的,必须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切实做到订单合同与售粮农户相对应,确保直补资金兑付到售粮农户手中。
6.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签订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各有关产粮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分解落实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落实到种粮农户,并与种粮农户签订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一式3份,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种粮农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执1份。在签订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同时,发给农民“售粮卡”。
7.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
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入库后,凭农户“售粮卡”和“订单收购码单”,将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款全部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一次性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用现金发放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款。
8.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
9.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价款筹措办法
收购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所需的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信贷政策,依据收购计划数量、价格和收购进度给予保证。
10.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的质量要求
以省内粮食生产者201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中晚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严格把好收购入库和验收关,确保收购入库的储备订单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粮安全。
11.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鼓励和引导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到省内产区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开展优质粮食订单生产,参与粮食收购,支持种粮农民增产增收。国有粮食企业发挥收购主导作用,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我省农民的余粮。
12.“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
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13.粮食部门在落实粮食收购政策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明确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超标扣量方式、时间等政策信息。同时,在各收购网点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让农民销售“明白粮”。
二是提前做好腾仓并库,解决收购仓容问题,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三是加强与农发行的沟通协调,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四是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优化收购服务。收购场所做到有茶水、有休息场地、有药品、有意见箱等服务项目,拓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更好地方便农民售粮,让农民销售“舒心粮”。
五是鼓励和引导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到省内产区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开展优质粮食订单生产,参与粮食收购,支持种粮农民增产增收。
六是加强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规范收购行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障种粮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是收集整理储备订单收购计划的分解、公示、合同签订、农户售粮卡、直补资金的兑付等相关资料,建立储备订单直接补贴落实情况的信息档案,按规定执行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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