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法〔2007〕323号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
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精神,现就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必要性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制定了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这些规定和具体标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的“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规定最低库存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粮食经营者不收购、存储粮食,造成农民卖粮难,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规定最高库存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全省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顺利实施。
二、切实引导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对粮食流通实施监督检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有关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并按月逐级统计上报粮油购销存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充实完善具体标准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完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要求,请各设区市粮食局对三年来各地粮食经营者执行省定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存在问题、哪些地方需要补充完善等进行一次认真的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调研情况、意见和建议于明年1月底前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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