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电〔2008〕22号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08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为做好《条例》四周年宣传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主题和宣传重点 (一)宣传主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粮食工作中心,以“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宣传重点。《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粮食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职能。
2.粮食市场经营规则,包括粮食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3.粮食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包括粮食宏观调控的内容、手段、机制、执行主体,以及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义务等。
二、《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
根据国家粮食局的部署,《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集中在
(一)发放和张贴《条例》四周年宣传画。国家粮食局将统一印发以“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题的宣传画。各设区市粮食局收到宣传画后,负责组织好本辖区内宣传画的分发和张贴工作。
(二)积极组织投稿《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网上专栏。国家粮食局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开设《条例》四周年宣传专栏,介绍各地宣传活动安排,采取的宣传形式,以及取得的宣传成效。请各地及时将宣传活动进展情况报送省局,以便转报国家粮食局。
(三)积极组织参与《条例》四周年专刊征文活动。活动期间,国家粮食局将出版《条例》四周年宣传专刊,总结《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各地贯彻《条例》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相关建议。请各设区市粮食局以及被确定为“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古田县粮食局各选送一篇文章,于
(四)开展好本地的《条例》宣传活动
几年来,各地按照国家粮食局和省局的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今年,各地仍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宣传效果,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向深入。
请各设区市粮食局认真总结本辖区《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情况,于
联系人:郑拯民 蔡建新
联系电话:0591-87535849 87559774
传真:0591-87519103
电子邮箱:zfc@fjgrain.com
福建省粮食局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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