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09-12-03 09:06
 

闽粮法〔2009〕372号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农发行:

今年9月我省中晚籼稻上市以来,市场中晚籼稻收购价格出现下滑,目前我省产区部分县市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已出现低于省定中晚籼稻每 50公斤 92元最低收购价的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2009年 10月 19日 批示精神,为稳定市场粮价,稳定省内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09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各地执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当市场中晚籼稻收购价达到每 50公斤 92元时,停止执行预案。

2009年执行预案到期后,省财政对启动执行预案的县市(区)计划内省级储备订单实际收购中晚籼稻,按每50公斤3.5元的标准给予核拨价差及费用,收购的粮食由有关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包干销售处理。

附件: 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 50公斤 92元,是指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籼稻,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 (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 50公斤 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第三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中晚籼稻储备订单合同,按照每 50公斤 92元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储备订单中晚籼稻,同时,财政、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将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兑现给售粮农户。

第四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粮食局经省政府同意下发的《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时间为 2009年 9月 16日 2009年 12月 31日 。在此期间,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在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达到最低收购价格每 50公斤 92元时,应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格而按市场价格收购。各地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基础上,对省内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要放开收购,作为新增储备粮源或储备轮换粮源。

第六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按每 50公斤 3.5元的价差及费用,由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以及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负责包干销售处理,省级财政在本执行预案下发后,按照省级储备订单收购计划将价差及费用全额拨付给省粮食局以及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财政局,有关单位应分别及时下拨给各有关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及省粮食局有关公司。

南平、三明、龙岩三市各有关粮食购销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资金,向农发行贷款解决,销售中晚籼稻后,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八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及订单外中晚籼稻的收购、保管、价差、贷款利息等费用补贴标准,可以参照本预案第七条省级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收购办法执行,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第十条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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