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法〔2009〕372号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农发行:
今年9月我省中晚籼稻上市以来,市场中晚籼稻收购价格出现下滑,目前我省产区部分县市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已出现低于省定中晚籼稻每
2009年执行预案到期后,省财政对启动执行预案的县市(区)计划内省级储备订单实际收购中晚籼稻,按每50公斤3.5元的标准给予核拨价差及费用,收购的粮食由有关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包干销售处理。
附件: 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
第三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中晚籼稻储备订单合同,按照每
第四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粮食局经省政府同意下发的《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时间为
第六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按每
南平、三明、龙岩三市各有关粮食购销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资金,向农发行贷款解决,销售中晚籼稻后,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八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及订单外中晚籼稻的收购、保管、价差、贷款利息等费用补贴标准,可以参照本预案第七条省级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收购办法执行,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第十条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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