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法〔2009〕426号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继续实行
东北粳稻(粳米)运费补贴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福建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精神,2009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2008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其他补贴政策及要求继续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福建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7号,详见附件1)。有关审核工作继续按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审核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09〕119号,详见附件2)执行。
有关文件及附件可以从省粮食局网站(网址:http//www.fjgrain.gov.cn)下载。
附件: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做好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审核工作的通知(点击打开)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改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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