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09〕17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福建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定统一采购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确定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福建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为我省统一到东北地区采购2009年国内新产玉米,并运回我省和申领补贴的企业。请我省符合条件的用粮企业及时与我省确定的上述两家统一采购企业衔接,积极做好采购东北地区玉米的相关工作。各企业间的委托采购等相关事宜由企业间自行商议确定。享受补贴的玉米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二、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福建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按要求向省粮食局报送采购和调运进度,并于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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