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0〕35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并吸收各地粮食部门的意见,省粮食局制订了《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局反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及我省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具体对象:
(一)我省地方国有粮食系统内所有粮(站)库、粮转站、中转库、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我省地方国有粮食系统外(包括中储粮、中粮、华粮等中央直属企业)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办法》规定,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指定对象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具备条件解释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
(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同一设区市内,但不在同一管辖县(市、区)的,由其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备案管理;设区市直属的粮油仓储单位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备案管理。
(三)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不同设区市内,如各级粮食储备库等二级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归属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级粮食储备库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必须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首页填报单位须盖章,另附电子版一份;该表式共4页,详见附件二,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打印,可从福建省粮食局网站www.fjgrain.gov.cn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纸质二份)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纸质二份)
(四)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纸质二份)
(五)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保管、检验、防治、调运、粮机设备操作与维护等粮油仓储工作且目前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地开展业务的情况,携带上述材料向第六条规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收到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备案单位的现场核查。
第九条 收到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粮油仓储单位书面申请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备案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条 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实一致的对备案登记表、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等备案材料盖章确认,签署备案意见,给予备案编号。
第十一条 接受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下列材料:《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仓储工作且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需要留存的其他材料各一份。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留存下列材料:《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仓储工作且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需要留存的其他材料各一份。
第十三条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本辖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后,按照《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四)将在本辖区内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逐一登统,逐级汇总上报省粮食局。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省粮食局;上报材料包括《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纸质文本(由接受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第十四条 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在备案有效期内,凡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我省1992~1993年取得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可继续留用“国家粮食储备库”名称。除此之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十六条 接收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单位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及基本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粮油仓储单位应自动接受并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单位名称随意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条件解释说明、《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4、《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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