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环保厅、统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检验检疫局和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每年初,各考核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印发。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送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考核意见,确定联合抽查的市,组成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市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和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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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
保护耕地(12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分) |
省国土厅 |
省农业厅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
省农业厅 |
省国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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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 |
省农业厅 省国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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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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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分) |
省统计局 省农业厅 |
国家统计局福建 调查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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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粮食产能区和制种大县建设或粮食生产相关工作(4分) |
省农业厅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厅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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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
省国土厅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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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4分) |
省水利厅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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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5分) |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
省粮食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省农业厅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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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粮食收购(3分) |
11.执行收购政策,落实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政策(1分) |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物价局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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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排粮食收购网点和仓容 (1分) |
省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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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落实收购资金(1分) |
省粮食局 |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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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8分) |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
14.仓储物流设施建设(2分) |
省发改委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
15.地方储备粮库建设(3分) |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
省财政厅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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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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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省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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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地方粮食储备(9分) |
18.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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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4分) |
省财政厅 |
省粮食局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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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9分) |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
20.粮油供应网络建设(3分) |
省粮食局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21.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3分) |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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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6分) |
省粮食局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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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落实成品粮油储备(3分) |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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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7分) |
24.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 |
省粮食局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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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粮情监测预警(4分) |
25.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开展粮食供需平衡专项调查(2分) |
省粮食局 |
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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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
省粮食局 |
省物价局 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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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
27.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
省粮食局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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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
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8.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省环保厅 |
省国土厅 省农业厅 |
29.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省农业厅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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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30.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省粮食局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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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省粮食局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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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
32.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省财政厅 |
省粮食局 |
落实工作责任(6分) |
33.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
省粮食局 省农业厅 |
省编办 省财政厅等 |
注: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省农业厅对各设区市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对设区市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省粮食局对设区市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鼓励引粮入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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