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1-05-10 08:52

闽粮调〔2011〕160号

有关设区市粮食局、县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国粮办展〔2009〕150号),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福建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福建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以下简称“专项建设”)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  省粮食局根据国家专项建设要求,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管理细则及负责全省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粮食局和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专项建设各项工作,按照省专项规划目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实施条件

第五条  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钢板组合仓JSBZ-015,以下简称“储粮罐”),并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专项建设原则上安排在粮食主产区,即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区的商品粮基地县,并优先考虑前期工作扎实、积极性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产粮县。项目县(市、区)在选择农户时,要相对集中、连片,以便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  参加项目的农户必须储粮数量在2500斤以上,自愿申请,与县级粮食部门签订项目协议。协议中农户承诺所购储粮罐不任意转让或变卖;粮食部门承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省粮食局负责制定全省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负责农户科学储粮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县粮食局负责落实参与项目农户的储粮罐数量;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协议,收缴农户自筹资金并集中汇至省粮食食局专账管理;负责调度储粮罐到户并指导安装及质量监督;负责建立农村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收集使用效果等信息。

第十条  储粮罐制作企业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选定。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一批符合资质要求的储粮罐加工、供货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投标。加工、供货商的选择要满足布点和实施的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中标的加工、供货商在专项实施期内无违约行为可续标,连续承担供货或施工任务。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  专项建设储粮罐要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所建储粮罐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组织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专家组,负责审查确定我省选用的仓型、核定概算,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进度检查和验收抽查。委托福建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本省专项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本省储粮罐制作至安装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安装监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粮食局组织研究选择拟采用的已通过专家鉴定的标准化储粮罐仓型,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概算,报国家粮食局备案。需要对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优化和完善的,应事先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企业等,建立农户储粮技术服务组织,负责对农户储粮技术的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安全保粮。

第十五条  省粮食局与中标企业签订制作供货合同,合同明确储粮罐材料、型号、规格、容积、质量、时间、运输等事项;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进行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对所制作的储粮罐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要求对储粮罐制作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储粮罐专项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为30%,省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40%,农户自筹资金为30%。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和农户自筹的资金,全部集中到省粮食局专账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粮食局规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2%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等所需的费用);安排2%作为技术支持、制作监理和安装指导等费用(支付给设计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安排0.8%作为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列入单仓造价测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由省粮食局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有关服务单位。

第十八条  省粮食局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有关县(市、区)要严格管理省下拨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外,省粮食局将不再安排该市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有项目县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具体工作。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建设实行受益公示制。该项目每个农户补贴建设1个储粮罐。项目县对受益农户和在实施科学储粮专项中受益补助金额等必须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满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粮食局应对储粮罐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储粮罐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粮食局及农户储粮科技服务组织应协助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入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省粮食局组织设区市粮食局进行项目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有关项目县粮食局每月20日前将项目执行与完成情况报告省粮食局,抄送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局每月25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加工供货任务或储粮罐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中标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

第七章  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的条件是:储粮罐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各项要求,以县为单位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全部支付给加工单位或供货商,建立了完整的农户科学储粮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粮食局主管部门汇总。

第二十六条  验收步骤分初步验收、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三个阶段。年度验收前先由县粮食局组织初步验收,做到逐户现场验收;然后,由省粮食局组织年度竣工验收。年度验收以一个县为一个子项进行,完成一个验收一个。专项规划期最后一年的年度验收完成后,省粮食局组织专项建设的总体验收,并形成规划期专项建设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总体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储粮罐,责成在10天内整改到位。有关项目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储粮罐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粮食局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向国家粮食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专项实施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户科学储粮项目协议书(供参考)

   

 

附件:

协议编号:          

农户科学储粮项目协议书(供参考)

 

甲方:

                            县粮食局   联系电话:                  

乙方(购置者):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保证我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顺利实施,做好农户储粮新型储粮罐的购置和保粮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购买如下储粮罐:

                                              单位:元

类型

规格

型号

价格

中央财政

补贴金额

地方财政

补贴金额

农户自身

支付金额

 储粮罐

 组合仓

 JSBZ-015

约500元

150

约200元

 150

注:储粮罐价格每个约500元,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单罐中标价以及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技术支持、制作监理和安装指导等费用。经招标后的储粮罐价格不论高于或低于500元,农户均统一按每个150元收取。

第二条 乙方要在签订本协议时将自付金额150元交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负责:

1.落实中央与地方补贴资金。

2.协调生产单位落实供货事宜,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储粮罐质量符合国家粮食局《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承诺:

1.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纳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款项。

2.五年内不擅自转让或变卖所购储粮罐。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储粮罐安装到位后,乙方提交安装单位一份)。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