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5-11-04 11:36

  闽粮调〔2015〕190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通知》(闽财建〔2015〕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9日

福建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5〕66号)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是指经各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筛选确认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列入维修改造范围的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项目。

    第三条  拆旧建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新建项目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维修改造工作。粮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资金筹措、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维修改造后的粮仓应达到上不漏、下不潮、保温隔热、防鼠防雀等基本要求,其中:收纳仓应能够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维修改造后的储备仓应符合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基本配置要求,鼓励建设应用机械化装卸运输、物联网和绿色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装备的高标准储备仓。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七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履行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或备案的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应按规定设立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事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或者经有关部门核准必须招标的,项目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结余资金不得冲减市、县财政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国家、省和各地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项目参建各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改造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职履约,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确保实现“四保一控”(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廉洁,控投资)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和调整原已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的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满足文明、安全规范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做到维修改造和生产经营两不误,保障既有粮库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切实做到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等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项,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同级粮食、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项目合同和设计图纸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各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

2. 设备安装完毕,空载联动试运行验收合格,测定记录和技术指标数据完整,符合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3.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应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抄送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若有结余资金,必须用于该项目或其他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粮食、财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承诺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维修改造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投资规模,对各地粮库维修改造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选择部分市、县(区)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收回补助资金,并将在全省粮食、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提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能严格执行本办法,不能按要求完成维修改造任务;

    (二)承诺的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到位;

    (三)弄虚作假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四)不按程序、标准维修改造造成损失;

(五)转移、挪用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粮食、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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