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办法〔2016〕1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推进实施随机抽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做法和经验等,及时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根据闽政办〔2015〕151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编制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区)两级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请各设区市级粮食部门汇总后,一并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福建省粮食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整体部署,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避免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发生,为各类涉粮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管粮,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落实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41号)和《关于公布省粮食局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23号)中明确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坚持公开透明,推进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并逐步完善现有监管平台及检查信息数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推进省、市、县分级随机抽查工作,探索跨部门跨地区联合随机抽查。
二、明确“双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5项,见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全部管理服务对象(见附件2),每个事项分别建设1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建设和管理。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军粮供应企业,以及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以及应急供应网点名录;调控处负责提供省级储备粮(含动态储备、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和代储企业,以及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录;行业管理处负责提供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经营者,以及纳入粮食加工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名录。相关处室要在2016年5月底完成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四、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业人才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我省粮食系统具有监督检查资格证或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构成(见附件3)。专业人才库在现有已建立的福建省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业人才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业人才库由监督检查处负责组建,要求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大力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
(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各业务处室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依据回避原则,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职能处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抽取专业人员配合检查。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现场抽查由政策法规处、职能处室共同负责。随机抽取结束后,应及时将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信息如实记载备查,实现粮食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待条件具备后,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为了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待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实施效果和工作实际,逐步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的比重。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诚信黑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粮食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建立健全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完善联合抽查的方式方法,协调解决抽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要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除涉密或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要配合国家粮食局和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粮食行业信用大数据平台,整合行业内的市场监管信息,加快建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履行好法定监管职责。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切实转变执法检查工作理念,不断总结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粮食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全省粮食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建立随机抽查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机制,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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