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办〔2018〕179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建省粮食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8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9月11日
福建省粮食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及《<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商务、外事接待活动,以及接待对象或陪餐人员中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鼓励在机关食堂用餐。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特殊情况下,可依据上级电话通知记录,经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但事后必须协调对方补发公函。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根据接待对象和接待事由,由局相关处室做好对口接待。公务接待前,应依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规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本应由局机关承担的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十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标安排接待住房,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住宿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接待对象明确由我局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按照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安排用餐,提醒交纳伙食费并协助提供相关票据。
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用餐时一律不饮酒,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十三条 省外客人来我局调研、考察,需要代为安排到相关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可根据来函予以安排并向相关单位发公函(附省外派出单位来函),告知接待对象及我局陪同人员数量、名单、行程等事项。禁止以转发函的名义变相搞层层接待。
本局人员陪同省外客人到福州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时,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不属于“同城活动”,可接受工作餐安排,但要严控陪同人员数量,省外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本局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本局陪同人员不超过其四分之一。本局人员陪同省外客人到福州市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的,陪同人员数量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进行授课、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费用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在发出邀请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由我局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需用会议室的,优先使用局机关会议场所,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可安排集中乘车,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或大巴车。优先使用局机关公务车辆,车辆不足可租赁社会车辆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严格按《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第五章规定执行,接受省纪委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的监督。局办公室、财会处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开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三)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四)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五)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公务接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2.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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