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20-10-15 14:38

闽财建〔202020

各设区市财政局、粮储局、农发行,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

    现将《福建省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10月12日

 

福建省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直接补贴”)是指地方政府安排用于收购地方储备订单粮食在收购价外给予农户的直接补贴。

第三条 直接补贴按照分级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管理、强化监督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负担,列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四条 直接补贴应与地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相结合,地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实行计划管理,由各级政府确定,作为地方储备轮换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粮源

    第五条 直接补贴由各级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牵头编制直接补贴预算,审核直接补贴分配方案,会同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研究提出直接补贴分配方案,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地方做好直接补贴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编制地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资金信贷计划,指导做好订单收购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分配办法

第六条 直接补贴使用范围:用于对交售订单粮食的种粮主体补贴。种粮主体交售的储备粮食必须是本省当年生产的,各级政府在不低于当年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12元。设区市、县(市、区)安排的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七条 订单计划:各级政府根据地方储备轮换和宏观调控需要自行确定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省级每年安排给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共20万吨,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开展收购,签订委托合同,并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第八条 省级储备订单直接补贴下达:

()按照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粮储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贴金额,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剩余部分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二)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依据省级储备订单计划和直接补贴金额,提前将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收购过程中,县粮食购销公司依据售粮农户的“售粮卡”、订单收购码单(直接补贴款联),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兑现直接补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级储备订单粮食计划申报程序:

(一)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相关县(市、区)粮储局根据种粮主体的实际种粮面积、余粮数量以及上年度订单履约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设区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年省级储备订单计划申请;设区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订单计划申请上报省粮储局。

()省粮储局根据省级储备订单粮任务总量,综合考虑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粮食生产、各地余粮和申报等情况,提出任务分解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省级储备订单实际收购与提前下达收购任务不一致时,相应调整补助资金。

第十条 省级储备订单,重点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签订;有关产粮县(市、区)食购销公司于每年6月10日前与种粮主体签订订单收购合同,合同注明粮食品种和数量,并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稻谷种植面积、储备订单任务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售粮卡”随同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一并交给种粮主体

第十一条 对因气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的订单任务,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设区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订单计划,确保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如数完成。

 

第四章  储备订单收购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订单粮食以现行国标三等籼稻谷为标准品,各地要认真执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把好收购入库和验收关,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粮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监管工作,督查粮食收购企业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第十四条 农发行依据订单收购计划数量、价格,切实落实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储备订单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等有关办法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照储备订单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重点监控评价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完成情况、直接补贴资金的拨付以及执行效果等。强化绩效成果应用,评价结果订单计划任务挂钩,同时,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

省粮储局在各市、县()粮储局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对绩效情况进行抽评,并形成直接补贴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直补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储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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