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24-08-09 08:20

闽粮仓规〔2024〕1号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25日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粮油仓储活动监督管理,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粮食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食用油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仓储活动所在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库点的,由该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库点的,应当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没有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由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有或租赁,下同)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未经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现场办理需提供)。

  申请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变更后粮油仓储单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区域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

  (二)总仓(罐)容规模,主要仓型发生变化的;

  (三)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粮油仓储单位被行政征收、征用,或被拆迁、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借等;

  (四)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

  第十条 备案表可在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下载或到备案部门领取、现场办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单位提供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指导粮油仓储单位补充完善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时,不得要求粮油仓储单位提供其他与备案无关的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建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一户一档。

  第十四条 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以及《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逐级报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0〕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2.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

  3.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

  4.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附件1

  备案编号: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  请  日  期: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企业性质

国有□   外资□

民营□

隶属关系

 

经营范围

仓储□  购销□

加工□  其它□

主营业务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总人数

 

专职保管员人数

 

专职质量

安全检验

员人数

 

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

 

总仓容(吨)

 

总罐容(吨)

 

主要仓型

 

建筑年代

 

基本条件

拥有固定经营场地(自有□或租赁□),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是□  否□

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是□  否□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是□  否□

当前储粮

品种

储粮总量(吨)

储油总量(吨)

中央事权粮(吨)

中央事权油(吨)

地方储备粮(吨)

地方储备油(吨)

商品粮(吨)

商品油(吨)

                 
                 
                 
                 
                 
                 
                 
                 

备案单位承诺:

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了解《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3.严格遵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规范粮油仓储活动。

填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经办人员签字:

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

项    目

原备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备案登记事项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登记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经营范围

   

总仓容/罐容

   

主要仓型

   

其他事项

   

备  注

 

企业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案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在本表中“备注”栏填写相关情况。

  附件3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

  备案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位名称

通迅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

总仓容

总罐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一般编号格式为:各市或县名+流水号(例如长乐区—001 、漳浦县—006)。

  1.2 备案单位:本栏填写备案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1.3 申请日期:本栏填写拟向受理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下同)。

  2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2.1 单位名称:本栏填写备案单位全称。

  2.2 注册登记地址:本栏填写备案单位的详细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栏填写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栏填写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备案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则填写备案单位第一负责人。

  2.5 邮政编码:本栏填写备案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2.6 联系电话:本栏填写备案单位所在地的固定电话。

  2.7 传真:本栏填写备案单位所在地的传真。

  2.8 企业性质:本栏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填报为单项选择,在“□”内填写“√”,不可复选。

  2.9 隶属关系:本栏指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2.10 经营范围:本栏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可以复选,在“□”内填写“√”,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2.11 主营业务:本栏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可简写,如“粮油仓储”。

  2.12 注册时间:本栏填写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时间。

  2.13 注册资本:本栏填写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资本。

  2.14 企业总人数:本栏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聘用人员等,不包括内退、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和离退休的职工。非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2.15 专职保管员人数:本栏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

  2.16 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人数:本栏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

  2.17 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本栏指法定单位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某项职业资格的证书,本表只统计具有保管员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其他工种人员的资格情况无须填报。

  2.18 总仓容:本栏指仓房的设计仓容,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2.19 总罐容:本栏指企业油罐设计总容量。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罐容=储油容积×90%×油脂密度。油脂密度统一按910kg/m3计算。

  2.20 基本条件:本栏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库区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如实在相应“□”内填写“√”。

  2.21 当前储粮品种:本栏填写备案单位在备案时点实际储存的粮食品种和数量。粮食品种填写大类即可,如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等,可不填写具体品种名称。

  2.22 地方储备粮油: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粮油。

  2.23 本栏备案单位“填表人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企业(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2.2受理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如“情况属实,同意给予备案”等。同时,在“受理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2“备注”栏为受理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认为应给予补充说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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