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粮食局: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粮调〔2010〕208号)的安排,现将《2010年福建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复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2010年福建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复查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粮调〔2010〕208号)的安排,现就省市粮食局组织的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复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每个设区市复查的单位不少于6个,其中:县粮食局2个、国有粮食企业1个、承担政策业务的民营加工经营企业3个。
二、复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职能落实与执行情况(含各专业统计工作执行情况);
(二)第一、二阶段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宣传和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进展;
(三)依法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依法建立统计台账与统计数据报送的及时和准确情况,特别是政策性业务统计报送情况。
三、复查工作组织
为促进各地统计工作,达到“复查、宣传、交流、促进”效果,本次复查实行异地交叉进行,复查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7日。复查方式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等进行。各复查工作组复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送省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调控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复查的组织情况、复查结果、复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复查汇总表(见闽粮调〔2010〕208号文件附表)。
复查工作分组及人员组成:由省局检查人员及属地粮食局检查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及复查对象见附表,请各地市粮食局负责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到复查地粮食局报到并参加联合复查工作,同时做好本辖区被查的相关准备。参加大检查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复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参与复查的统计执法人员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严肃认真地做好复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按照统计监督检查的规范要求,对于抽查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由复查工作组委托属地粮食局事先通知其备查,备查单位的统计分管领导、统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场配合,备查单位现场应备材料:
1、近三年统计工作记录,如统计分析报告、统计经费安排、统计培训、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等,统计人员上岗证书及相关培训证书。
2、近三年上报统计部门和粮食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劳工、仓储、工业、商品流通)统计台账、原始凭证等相关统计记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