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监〔2010〕32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粮食局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严厉整治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00号)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特制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条规为依据,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科学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坚决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为服务我省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和导向。
二、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下旬)
1、召开会议,传达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广泛宣传开展严厉整治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认真组织好相关文件的学习。采取集中传达、专题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等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好对中央《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及闽委组通[2010]100号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学习。在学习中,要把选拔任用干部四项监督制度和《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行贿受贿行为,进行认真检查,深刻反思。11月底前,凡有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专门说明或自觉上缴财物。对逾期不纠正者一旦查明,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第三阶段:排查线索查办案件阶段(11月下旬)
1、认真梳理排查。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边排查边查办的方法,分别对近两年来受理存查的信访举报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对梳理出的涉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问题的线索,认真进行甄别和排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实名举报,切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2、实行举报专办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和排查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的问题和线索,进行认真分析,按照直查、督办等方式进行分类归口,并上报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后,进行严肃认真查办。在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并及时认真进行查核,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办,绝不姑息。
3、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对查实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四阶段:阶段性总结(12月上旬)
认真总结开展严厉整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健全制度,形成具有粮食工作特色的防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政策界限
根据《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能够在11月底前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主动上缴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适当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经查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局党组决定成立“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听取整治工作汇报,确定核查重点,研究处理意见。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黄希敏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恩盛 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组长
成 员:徐桂春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利辉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局监察室)。
主 任:潘云林 驻局监察室副主任
副主任:王思丽 局人事处处长
陈祥钊 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坚持惩教结合、注重警示防范,坚持有案必查、做到查实必究,坚持依纪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持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1、严格查核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受理、查核、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具体承办人。对反映买官卖官问题的举报,要一查到底。对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经查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坚决纠正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倾向。
2、加大案件通报力度。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功能,对查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案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警示教育干部;对发现的问题,要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以取信于民。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建立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机制。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组织联络,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配合,联动工作,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4、搞好工作统筹与衔接。要统一组织领导,把整治工作与当前正在进行的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防止整治工作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各单位对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行贿受贿线索和处理情况,随时向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局“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举报电话:
驻局监察室:0591-87556542 87522085
局人事处:0591-87553003
附件:1.买官卖官问题线索登记表
2.买官卖官问题处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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