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检〔2014〕2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2014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查清我省粮食库存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14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国家粮食局委托我省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在地检查。检查工作按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的顺序开展,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重点省份进行随机抽查。
企业自查是整个库存检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督促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为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准备。 市(地)级普查是确保库存检查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地)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按照“在地检查”的原则,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粮食库存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地)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深入检查。省级复查具体方案届时由省粮食局另行通知。
国家抽查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安排。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附件(点击下载)执行。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和下发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市(地)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25日前报省粮食局备案。
2.做好库存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粮食局负责培训库
存检查师资人员和纳入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业务骨干。市、县(区)级粮食部门可采取以会代训、现场演练等方式培训库存检查人员,进一步提高库存检查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做好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实行逐级汇总上报,4月1日前,县级粮食部门向市(地)级粮食部门上报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的分解登统数据(按实际储存库点分解登统,下同);4月3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分别汇总分解登统数据,并与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送省粮食局调控处。4月5日前,中储粮福建分公司负责提供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的分解登统数据。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粮食局;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粮食局。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整合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4.其他准备。市、县(区)级粮食部门要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提前准备好与粮食库存管理有关的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及工作底稿,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根据需要,准备好若干个1立方米标准木制容重器。
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和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相应做好本系统粮食库存检查的准备工作,提前准备好与粮食库存管理有关的文件、账务、报表资料和工作底稿及检查工具等。
(二)自查阶段
4月7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我省春季粮油安全大普查可安排在企业自查阶段结合开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订。
(三)普查阶段
4月21日前,由市(地)级粮食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四)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
派出工作组,中储粮福建分公司派员配合,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
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受委托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六)汇总报告阶段
4月30日前,县级粮食部门向市(地)级粮食部门汇总上报企业自查结果,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向省粮食局汇总上报系统内粮食库存自查结果;5月1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粮食局联合上报普查结果。5月31日前,省粮食局认真审核普查结果,编写我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将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优先充实到检查一线,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考核。
(二)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三)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表的上报方式由省粮食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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