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行〔2014〕37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35号)要求,现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将《2014年度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4月3日
2014年度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35号)要求,现结合粮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残留超标等不合格的粮食流入市场。
二、工作重点
2014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监管;治理的重点对象是: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粮油批发企业(含粮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供应单位。
三、工作措施
(一)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系统内国有粮食销售企业(包括定点骨干粮店、粮食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把粮油进货质量安全关;继续实行军供粮油定点供货制度,军供粮油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供应。
(二)按粮权归属、分级监管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油品质半年检测、储备粮油进出库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并定期填报《福建省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品质监测情况表》(见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闽粮行4表)。
(三)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社会原粮和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进行抽查。辖区内的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原粮卫生质量抽检、军供粮油卫生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并按要求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汇总表》(见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闽粮行6表)。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和无害化处理。
(四)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粮食系统内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纳入季度质量监测计划,组织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按季度抽查,填报《福建省粮油质量监督检查季报表》(见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闽粮行3表),并于每季后5日前汇总上报。
(五)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别于6月和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系统内粮油质量卫生专项检查。
(六)由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负责,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开展2013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七)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获得“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企业生产的米、面、油产品的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取消“放心粮油企业”称号。
(八)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粮食经营者、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档案,未建立收购、进货档案的,责令整改,予以警告。
(九)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对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有关科(股)室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与其他工作同考核、同布置,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做到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三)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工作任务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所需的费用,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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