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5-04-27 15:32

闽粮检〔2015〕66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检〔2016〕61号),结合2015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2015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4月20日

2015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的开局之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做好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扎实推进粮食收购活动检查、粮食库存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为创建良好的粮食流通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粮 

  加强队伍建设。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现象。

  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

  二、以底线思维抓好粮食库存检查 

  夯实粮食库存。充分认识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政策性粮食库存比重高、地方储备增储任务重、部分地区粮食仓储压力大等新情况,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粮安全的底数,查明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提高检查效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在地原则,监督、指导辖区纳入检查范围内粮食企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充分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加强库存检查。粮食库存识别代码试点地区要运用识别代码加强数据分解登统,并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识别代码在库存检查中的应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探索采取购买劳务方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核查力量,进一步开拓创新,做好粮食库存检查。

  坚持依法管粮。认真梳理库存管理和库存检查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库存检查相关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严格库存检查纪律,落实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各项检查有据可依、有据必依,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切实将依法管粮理念贯穿于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始终。

  提高管理水平。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并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对查出的关系到安全储粮、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逐一详实记录,并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督促整改,确保问题切实整改到位。通过检查切实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

  三、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 

  开展“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情况检查。周密拟定检查工作方案,及早安排部署检查工作,适时开展粮食收购检查,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规行为,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加强粮食收购检查的层级监督,对产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及时了解掌握检查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 

  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和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积极参与地方信息化建设,加快与信用体系对接。

  五、建立治理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的长效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措施,各地粮食部门要建立与批发市场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政策性粮食成交、履约的明细情况,妥善处理市场纠纷,督促承储库点正常出库。从严从重处罚违规行为,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守住“用粮买得到”的底线,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六、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 

  建立涉粮案件查处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媒体关于粮食舆情的搜集、分析和研判,增强监管工作的敏感性。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来信、电话举报。注重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查处涉粮违规行为,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严重侵害种粮农民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涉粮案件查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案件督办,查办结果及时上报备案。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发挥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继续做好案件卷宗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案件评审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巩固监督检查工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力量、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继续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将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积极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组织示范单位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示范单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积极探索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加强监督检查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按照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做好新常态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