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检〔2016〕4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发展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3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1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3月22日
201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管粮的关键之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和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为契机,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完善和优化库存检查方式,扎实推进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库存监管以及涉粮案件查办等重点工作,规范检查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为推动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优化完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完善和优化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切实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全面检查的同时,推动检查方式向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转变。在各设区市组织自查、普查的基础上,开展设区市之间的交叉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抓好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重点开展对粮食收购资格、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及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坑农民、抬级抬价损国家、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对我省各级粮食储备订单直补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补贴。加强对粮食经纪人收购行为的引导和服务,督促粮食经纪人守法诚信经营。
三、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要求,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扰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定向销售和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确保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低价处理的粮食不回流到国家库存,确保用粮企业按规定用途消化处理粮食。
四、积极培育新的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巩固和提升原有已评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发挥示范标杆作用。从今年起,国家粮食局对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的评定,将围绕案件查办、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库存检查等重点工作,采取分类专项创建的方式,突出重点和特色,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培育、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参选示范单位,不断提高整体水平。
五、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办力度。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案件的查办力度,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和出库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办力度,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及时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案件查办要事实清楚、有根有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办成铁案,经得起检验。对案件查办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建立重大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移交机制,有效打击涉粮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案件查办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威慑力。
六、提高监督检查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举办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掌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深入分析涉粮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遵守粮食监督检查办案执法程序规则,做到流程优化、效率提升、过程规范、结果准确。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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