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行〔2016〕69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7号)要求,现结合粮食系统实际情况,将《2016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4月26日
2016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7号)要求,现结合粮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重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建设,持续推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扎实推进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有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治理指标: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
工作任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用粮购销活动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食收购者经营者、承储企业和政策用粮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制度;定期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用粮购销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与监测,省级抽检1250份样品;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治理对象: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粮油批发企业(含粮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供应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加强系统内国有粮食销售企业(包括定点骨干粮店、粮食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把粮油进货质量安全关;继续实行军供粮油定点供货制度,军供粮油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供应。
(二)按粮权归属、分级监管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油品质半年检测、储备粮油进出库卫生质量检测制度,并定期填报《福建省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品质监测情况表》。
(三)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社会原粮和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进行抽查。辖区内的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原粮卫生质量抽检、军供粮油卫生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并按要求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对粮食系统内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按季度抽查,并填报《福建省粮油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于每季后5日前汇总上报。
(五)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别于6月和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系统内粮油质量卫生专项检查。
(六)由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负责,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开展2016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七)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生产的米、面、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取消“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
(八)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粮食经营者建立质量管理档案,未建立收购、进货档案的,责令整改,予以警告。
(九)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对县(市、区)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有关科(股)室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与其他工作同考核、同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工作任务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所需的费用,保障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开展。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释疑解惑,防止虚假信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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