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检〔2018〕26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粮储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粮食收储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具体收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直接向售粮人支付粮款。严防严惩“转圈粮”“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打白条”“卖粮难”现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逐级传导压力和夯实责任,确保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
二、加强销售出库监管。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粮食销售出库的管理,坚决打击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等违规行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对象、竞拍标的、成交价格、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深入排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解决出库纠纷,确保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规范进行。
三、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要将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管。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严重霉粮坏粮事故、以陈顶新等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挂拍空单掩盖亏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重大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点击打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8年1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各省市粮食和储备局
本省设区市粮食和储备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主办: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办:福建省粮储局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