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执法〔2023〕80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分支机构,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省粮油质量监测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工作部署,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强化政策性粮油库存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精神,决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储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以下简称粮储浙江局)共同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库存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重要抓手,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全面落实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要求,统筹协调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开展行政处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被检查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认真核查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2年度中央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我省各级政府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前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8年及以后国家政策性粮食“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2021年度中储粮考核、审计署(厅、局)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6.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各级各单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和储备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既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辖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更要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存在信用评价等级低、中储粮年度考核评分较低、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进行重点检查。对2022年秋粮和2023年新粮收购轮换入库的库点要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2023年新入库政策性夏粮(油)库存检查结合第三季度定期巡查等工作开展,确保新入库政策性粮油储存安全。
(二)检查比例和要求
1.数量检查。检查政府储备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政府储备粮油总量的40%,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性质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库存总量的30%。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
2.质量检查。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1个被检查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5个油罐;每个货位(油罐)扦取1个样品送检。经省粮储局和粮储浙江局研究,本次库存检查质量检验机构由省粮油质量监测所担任。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10%掌握)。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报送至省粮储局、粮储浙江局。对复核确认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食,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扦样检验要求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软件使用。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进行操作。
(三)检查分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由国家局指定的垂直管理局牵头开展检查,省粮储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配合实施;我省各级地方粮食企业、其他央企承储的政策性库存粮油,由省粮储局牵头组织各设区交叉检查,粮储浙江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配合实施。同时存储中央、地方事权粮食的企业(库点),由省粮储局与粮储浙江局商定检查分工,避免重复检查。
(四)检查费用。培训、汇编、督导及材料印刷等费用由省粮储局负责;其他按现行差旅费规定执行。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3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库存检查工作分准备、交叉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和问题整改等4个阶段。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31日前,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我省库存检查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以属地为主,省、市配合,确保每个检查组2人以上具有辖区内行政执法资格;同时做好库存粮油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迎检准备工作;逐级全面梳理既往问题整改、12325热线、中央储备粮库存动态监管系统等渠道接收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情况。
4月17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完成本级分解登统工作。我省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互联网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逐级审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上报省粮储局审核)。中储粮福建分公司按国家局规定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分解登统。跨省份异地储存粮油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分解登统工作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填报库存数据;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省粮储局将加大督促、核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2.省内交叉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省粮储局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各设区市之间交叉检查。检查组由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处级(或分管)领导带队,成员抽取各设区市人才库中的账务、统计、实物、油脂、质量等人员,与抽调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部分人员混合编组。按照省粮储局党组《关于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工作方案》局领导分片挂钩、各处室牵头地市的分工,原则上每个处室抽调1名有执法权的处级人员,对口加强各检查组,全程参与检查。检查前由省粮储局统一组织动员培训。交叉检查期间,局领导按照分片挂钩责任分工,适时开展督导。
各检查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并将现场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和扦样信息按要求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检查结论和问题描述、规章制度引用清晰准确、逐条说明违规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将质量检验结果报省粮储局确认后,及时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并由省粮储局并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3.汇总阶段。6月30日前,省内各检查组对各自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其中2022年入库的秋粮有关情况应单独说明),报送省粮储局,同时抄送被检查单位,省粮储局拟于6月上旬组织检查情况汇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问题整改阶段。各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在检查结束前,应正式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督促承储企业立行立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组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粮储局。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省粮储局将加强对重点问题督办,适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处置“回头看”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深刻认识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牢牢守住库存粮食安全底线,持续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要加强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成立由省粮储局主要领导、粮储浙江局主要领导牵头组成的联合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库存检查的工作协调。各级各单位也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交叉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继续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统筹利用视频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抽查、案件核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强化监管震慑作用。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中央政府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办法》,规范细致开展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要严明工作纪律,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要畅通库存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省粮储局。
(三)严格行政执法。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相关要求,增强斗争精神、锤炼斗争本领,坚持“最严标准”查处涉粮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在现场检查任务结束15日内立案调查,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粮食和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 福建省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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