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9-30 08:19   来源: 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 次  

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9月26日表决通过《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0条,内容包括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质量、粮食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是我省为保障地方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福建粮食安全专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立足我省粮食主销区特点,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稳定区域内粮食生产和区域外粮源供给。

《条例》强调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粮食有效供给,明确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福建山海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统筹用好耕地、海洋、森林、河湖等,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规定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确本省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严禁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虚报、瞒报数量、质量,以旧粮顶替新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明确支持粮食生产经营者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建立种植、收储、加工、中转等产销合作关系,并就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等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就粮食质量保障作出专章规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定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规定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禁止被污染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规定,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对于我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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