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6-10-24 15:02

闽粮检〔2016〕20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共同履行粮食收购市场监管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大粮食收购市场检查工作力度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收购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收购者是否向售粮者或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

    3.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有无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4.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经营台帐,是否落实定期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

    5.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收购中有无拒收、故意刁难等问题,是否按要求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收购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密切协作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

    一是各级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粮食收购的有关安排和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我省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手段,建立多部门、多级别的通报和沟通渠道,及时交流粮食收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三是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处理完结后,要及时通报办结情况。

    四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在粮食收购期间,根据需要适时共同组织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粮食收购秩序和价格情况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严肃规范执法,推进依法管粮

    (一)粮食收购执法检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检查中对行政相对人必须文明执法、亮证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

(二)参与粮食收购检查,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实施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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