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5〕19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征迁蕉城区七都粮站下三坂基建库的请示》(宁区政文〔2015〕592号)收悉。鉴于你区七都粮站下三坂基建库建设年代久远,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区城镇建设的需要,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区对七都粮站下三坂基建库(占地面积1793平方米,建筑面积1190平方米,粮库仓容750吨)进行拆除,拆除所得全部用于改善粮食系统基础设施。此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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