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6〕130号
上杭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收储上杭县汀江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太拨粮食购销站院田分仓的函》(杭政函〔2016〕50号)收悉。鉴于你县汀江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太拔粮食购销站院田分仓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设施简陋,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县城镇建设的需要,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对汀江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太拔粮食购销站院田分仓(总占地约2000平方米,粮库1座仓容500吨)进行拆除,拆除所得全额用于太拔粮食购销站本部的收纳库等网点设施建设和改造。
此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8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