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6〕14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征用永泰县粮食购销公司红星粮点作为红星乡灾后重建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的函》(樟政函〔2016〕124号)收悉。鉴于你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红星粮点规模小,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县中心储备粮库正在建设和红星乡灾后重建的需要,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对永泰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红星粮点(占地面积1556平方米,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粮库2座仓容915吨)进行拆除,拆除所得全额用于你县中心储备粮库的建设。
此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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