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同意永泰县人民政府征用永泰县粮食购销公司清凉粮库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7-03-02 08:24

闽粮调〔2017〕3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用永泰县粮食购销公司清凉粮库作为清凉法庭审判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函》(樟政函〔2017〕19号)收悉。鉴于你县粮食购销公司清凉粮库受“尼伯特”台风袭击,仓库及附属设施受损严重,已不符合现代化储粮要求,以及你县中心储备粮库3.3万吨仓容已开工建设,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征用永泰县粮食购销公司清凉粮库部分地块(占地面积3073平方米,建筑面积1450平方米,粮食仓库3幢,仓容3010吨),征用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县中心储备粮库建设。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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