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征用泉州市直属粮库的函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7-05-08 11:30

闽粮函〔2017〕11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拆迁泉州市直属粮库仓储设施的函》(泉政函〔2017〕61号)收悉。鉴于你市直属粮库仓储设施老化已不适应现代科学储粮要求和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以及你市区中心粮库20万吨(其中:市本级7万吨)已动工建设,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市对泉州市直属粮库(占地面积34982平方米,建筑面积17089平方米、设计仓容4.5万吨)进行搬迁,搬迁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市新库建设。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5月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