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7〕125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同意征用(处置)连城县粮食购销公司朋口粮站留田库点的函》(连政函〔2017〕46号)收悉。鉴于你县朋口粮站留田库点仓储设施老化,已成为危仓老库,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和城镇建设需要,以及你县5万吨中心粮库(朋口粮食储备库)项目已动工建设,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征用朋口粮站留田库点(占地面积4494.8㎡,仓库4座,其中有效仓容3座,容量1700吨,建筑面积1309㎡,以及其他附房等建筑物、构筑物2座,总建筑面积3200㎡),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县中心粮库(朋口粮食储备库)建设。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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