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同意泰宁县人民政府征用县粮食购销公司城关粮站7号仓的批复
时间: 2017-05-22 16:42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 次  

闽粮调〔2017〕86号

泰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县粮食购销公司城关粮站7号仓拆迁的函》(泰政函〔2017〕16号)收悉。鉴于你县粮食购销公司城关粮站7号仓地势较低不利于安全保粮和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以及你县标准化中心储备粮库3.5万吨已建成,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粮食购销公司城关粮站7号仓(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仓容3600吨)进行拆迁,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县新建库功能提升及部分工程欠款偿还。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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