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7〕119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同意拆迁兴田粮站(1、2、3号仓库)的函》(武政函〔2017〕79号)收悉。鉴于你市标准化中心储备粮库3.3万吨已建成和城镇建设需要,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市兴田粮站(1、2、3号仓库),土地面积1275平方米,建筑面积1275平方米、仓容1500吨)进行拆迁,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县中心粮库或收纳粮库的功能提升与维修改造。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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