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7〕132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恳请给予批准搬迁和溪粮站粮库的函》(靖政函〔2017〕25号)收悉。鉴于和溪粮站粮库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已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以及城镇建设的需要等原因,同时考虑到你县已建成35000吨现代化九美中心粮库,还需于2020年前再建8000吨现代化粮库,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县搬迁和溪粮站粮库(占地7742平方米,建筑面积1415平方米,粮食仓库2幢,仓容1800吨),所得款项全额用于你县新库建设。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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