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同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粮库的批复
时间: 2017-09-25 17:47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 次  

闽粮调〔2017〕203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征用泉州台商投资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库区仓库的函》(泉台管函〔2017〕26号)收悉。鉴于你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库区仓库建设年代久远,已不适合现代科学储粮条件要求和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以及你区中心储备粮库5万吨仓容已开工建设,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同意你区对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库区仓库(占地面积6803平方米,11幢仓库,仓容3046吨)进行拆迁,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全额用于你区中心储备粮库建设和功能提升改造。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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