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解读
时间: 2016-01-05 11:38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 次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考核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区)政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保护我省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考核的实施

《考核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既保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权威性、又着眼粮食工作实际的原则,力求使考核的内容明确具体、办法规范易行、评价科学公正合理。

一是把全面督查与重点考核结合起来,《实施意见》规定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关系粮食安全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考核。

二是对《实施意见》中关于建立完善机制制度方面的要求和一些重点工作的刚性规定,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有关指导性目标和引导性工作要求,采取定性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为加强对监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和有关部门组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四是明确考核重点,每年由考核项目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印发。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方面,考核内容包括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保护种粮积极性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重点考核事项包括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

  ----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落实保障措施方面,考核内容包括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落实工作责任。

    三、强化考核监督

    一是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是考核采取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组织抽查和综合评价四个步骤。

三是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通报,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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