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启用公务卡进行支付和报销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2-09-03 11:02

闽粮财〔2012〕239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资金监督,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4号),现就我局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和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公务卡启用时间从2012年9月1日起,公务卡使用对象为局机关在岗在编人员,请使用人员在9月1日前完成公务卡开卡程序。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差旅、会议、招待、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时,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将公务卡支付凭证连同取得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或有关消费凭证,按照《福建省粮食局行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满前7日内办理报销。

公务支出未涉及事前垫支事项的,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转账支付结算。

    三、局机关财务人员在查询核对公务卡信息库中的卡号、金额、刷卡时间等与公务卡支出凭条和发票一致时,予以办理报销手续;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消费支出由个人负责还款。在其他要素一致的情况下,如定额发票与POS消费凭条出现10元以下的尾款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可以按POS消费凭条的金额予以办理报销。 

局机关出纳人员凭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从局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四、局机关财务人员凭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五、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经办人员可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并按局机关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向财务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负责,并由局监察室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满前7日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相关人员向局财务人员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人员审核财会处负责人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按公务卡还款流程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7日内向财会处补办报销手续。

八、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会处,并由财务人员及时退回局零余额账户。

九、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个人公务卡及时核对姓名拼音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并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或毁损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公务卡手续,并通过财会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到公务卡支持系统。因管理不善或未及时挂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福建省粮食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