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法〔2010〕11号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采购东北粳稻(米)
统计月报表和企业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东北粳稻(米)入关统计月报表的通知》(国粮办调〔2009〕293号)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继续实行东北粳稻(粳米)运费补贴的通知》(闽粮法〔2009〕42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采购东北粳稻(米)统计月报表和企业资质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入关统计月报工作
(一)在国家规定的运费补贴期限内(
(二)各采购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在粮食统计月报表中填报“粳稻(米)入关”数量,并单独报送从东北地区采购入关的东北粳稻(米)的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详见附件1)。
(三)请各设区市粮食局于每月4日将附件1 同日常统计月报表,按原报送渠道报省粮食局调控处。
二、开展采购东北粳稻(米)企业资质审核工作
(一)资质审核范围。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采购调入我省的粳稻(米)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运费补贴的企业。采取委托方式采购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负责申请资质审核。
(二)申报材料。申请采购东北粳稻(米)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申请确认采购东北粳稻(米)资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于
三、各设区市粮食局要高度重视对东北粳稻(米)统计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统计本辖区采购东北粳稻(米)的粮食数量和经营企业名单、采购合同或意向,并通知企业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资质审核材料。
2.申请确认采购东北粳稻(米)资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二O一O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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