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5-00262
  • 备注/文号: 闽粮调〔2015〕19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11-0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5-11-04 11:40

一、起草的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我省被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确定为2015年“粮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份,共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99亿元。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财政同时也配套了部分资金。全省共有79个市县及3个省属公司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此次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补助金额之多、补助比例之高、范围之广在我省粮食系统历史上尚属首次。由于基建项目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践性和专业性,与传统粮食业务相比跨度很大,此次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任务对全省粮食系统来说是个难得的机遇,也是个很大的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起草工作从2015年7月开始,初稿吸引采纳了安徽、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一些去年或前年已经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省份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并结合近几年来省级粮库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一些实践经验,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基建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先后组织了多场专题讨论会,同时还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并于10月26日召集各设区市业务科长和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福建省“粮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大致按项目管理的时间顺序展开,内容涵盖整个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要求,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应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现在距2016年9月底不到一年,时间很紧迫,因此需要在合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加快项目进度。《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无明确规定的,各项目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如第九条招投标制、第十条工程监理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未被核准必须招标的,或者不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招标或实行监理。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5〕66号),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功能提升和拆旧建新项目。《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未包含拆旧建新项目,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拆旧建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新建项目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由于拆旧建新项目与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功能提升有本质区别:一是在前期工作上,拆旧建新项目相当于新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前期工作涉及发改、规划、国土、消防、环保、住建等审批部门,审批环节较多,前期工作时间长;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是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投资规模较小,前期工作相对简单;二是在验收环节上,拆旧建新项目应实行《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LS/T8008-2010),单项工程较多,验收程序复杂,而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项目的竣工验收相对简单。

(三)关于工程建设四项制度问题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办法》第八至第十一条分别作了规定。

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也是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力保障。招投标制为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形成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活动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合同执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结余资金问题

《办法》中有两个条款对结余资金作了规定。第九条“招标结余资金不得冲减市、县财政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按照现行的招投标制度,招标一般都有结余资金,招标结余没有改变项目总投资,也不会改变原项目资金拼盘,因此不得冲减市、县财政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招标结余主要用于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加的费用。第二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若有结余资金,必须用于该项目或其他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竣工财务决算结余是指整个项目全部完成的结余资金,该资金应继续用于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同样也不得冲抵市、县财政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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