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5-00296
  • 备注/文号: 闽粮军〔2015〕2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12-0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福建省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5-12-07 11:48

一、起草的必要性

我省被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确定为2015年“粮安工程”军供网点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份,共获得中央补助资金1531万元(其中2015年538万元,2016年993万元)。2015年8月,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粮安工程”军供网点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5〕74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项目。结合各地的申报情况,现已完成对大部分项目的维修改造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核实确认。对部分拟在今年实施、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已于2015年9月将今年到位的538万元中央补助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60号)第九条明确要求“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应当制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具体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2015年9月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军粮应急供应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国粮军〔2015〕166号)对做好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由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践性和专业性,与传统粮食业务相比跨度很大。因此,制定《福建省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既是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的要求,也是进一步规范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实施后应达到的效果等;第二章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资金的落实到位、使用范围、节余资金处理等;第三章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工程建设四项基本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以及档案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第四章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违纪违法等情形的处理方式;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一)关于项目的审批或备案问题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规定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军粮仓库、营业场所、业务用房的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及拆旧建新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从项目建设的性质看,既包括维修改造项目,也包括拆旧建新项目,同时还包括以设备采购为主要内容的功能提升项目。从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看,部分网点的维修改造费用仅有几千元或几万元,而个别拆旧建新项目投资高达几百万元。由于项目建设的性质不一样,投资规模也相差较大,同时各地投资等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管理等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办法》第十七条仅要求“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各地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特点,按照当地投资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关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

《办法》第八、九、十、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的文件规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用,以及设计费、监理费等与项目相关的间接费可以从专项资金中列支。除此之外,业务用车、办公设备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以前年度完成的维修改造费用,也禁止从本次专项资金中列支。要求军供站必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严格控制支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经得起检查。

(三)关于项目节余资金的问题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县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办法》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项目招标结余资金和竣工决算结余资金不得冲抵市、县财政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不管项目有没有节余资金,市、县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都必须先行筹措到位,确保不留资金缺口。这就有效防止了个别项目通过虚高申报投资规模增加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从而相应减少市、县财政和企业自筹等配套资金。《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竣工结余资金经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单位其他军供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项目。

(四)关于工程建设四项基本制度的问题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办法》第十八至第二十条分别作了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也是其他三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项目法人责任制可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执行。

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力保障,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委托监理;不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力量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行监理。

招投标制为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单位内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和政府采购。

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给相关参建单位,形成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活动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合同执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项目竣工验收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竣工验收作了规定,竣工验收由项目同级粮食、财政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一般要先行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各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均通过且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再提请同级粮食、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考虑到各项目之间的差异较大,有些项目投资小、建设内容简单,而有些项目投资大、建设内容多,因此《办法》仅对最终的竣工验收作了规定,对竣工验收前的各单项验收未作规定,各级粮食、财政可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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